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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沈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李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住沈丘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99年底二人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2012年初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要求抚养两个小孩。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初原、被告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0日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孩取名李某甲,2011年4月6日出生;男孩取名李某乙,2004年11月3日出生,现两个小孩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好,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正月12去山东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抚养两个小孩,抚养费自愿放弃。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原、被告婚生子女李某甲、李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名,双方生育的两个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本院应尊重其本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代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