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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家崇赔偿(2013)威执字第145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治,郭家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邓治。被执行人郭家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家崇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妍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沁(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