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燕华与何顺德、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华,何顺德,朱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88号原告孙燕华。委托代理人朗白。委托代理人李君。被告何顺德。被告朱美芳。原告孙燕华与被告何顺德、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顺德、朱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孙燕华诉称:两被告于1986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被告朱美芳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在2012年5月20日前返还。2011年12月3日,被告朱美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在2012年12月3日前返还。上述借款合计350000元,被告朱美芳已支付本金250000元至2012年3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000元;二、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率支付借款250000元从2012年3月20日起及借款100000元从2011年12月3日起的借款利息。被告何顺德、朱美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孙燕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两份,欲证明被告朱美芳于2011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在2012年5月20日前返还,于2011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在2012年12月3日前返还的事实。2.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两被告结婚登记档案一份,欲证明两被告于1986年3月1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故对上述证据1、2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孙燕华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美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美芳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美芳返还借款3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朱美芳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现原告要求被告朱美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被告朱美芳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顺德负有返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何顺德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美芳、何顺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燕华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率支付本金250000元从2012年3月20日起及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朱美芳、何顺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由朱美芳、何顺德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孙燕华已向本院预交,由何顺德、朱美芳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孙燕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0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