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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肖雄与范茗申请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雄,范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肖雄,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范茗,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申请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座落于城市花园45幢3单元6层1号的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茗座落于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45幢3单元6层1号的住房一套(房权证号:201005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