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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卫忠与北京正点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2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正点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李卫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点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亚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忠,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徐东林,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正点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正点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的车辆租赁合同,更没有约定诉讼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是其擅自伪造,纯属子虚乌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北京正点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因此,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车辆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诉”。该约定确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具有唯一性,也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签订书面的车辆租赁合同,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