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毛学山与被告毛善进、被告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学山;毛善进;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毛学山,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世纪花园32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79014197509152925.被告毛善进,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后戈庄村。身份证号码:370226195910130033。被告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372096—X。法定代表人郑太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洪强,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平度市人民路128号,系被告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毛善进于2013年1月31号前付给原告毛学山燃油补贴费6000元。被告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燃油补贴费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毛学山负担85元,被告毛善进负担8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