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孟子阳与尹纪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子阳,尹纪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94号申请人:孟子阳,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尹纪春,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孟子阳与被申请人尹纪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尹纪春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李峰所有的鲁Q3XX**号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0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纪春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