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7号罪犯张智军,男,38岁,1974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军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张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属罪行特别严重不退赔赃款的经济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