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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调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综华物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综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调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综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南村6组502号108室。法定代表人尚流洋。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综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综华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真南支行有开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综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共计四十四万七千九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