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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原告:张**,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委托代理人:林**,广东**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大亚湾区,身份证:44132119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3年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00元,本院退回原告400元。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李海仁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