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徐德保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有礼村2组。被告魏亚红魏某,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千河镇黄贺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保徐某与被告魏亚红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保徐某于2013年1月22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保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德保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