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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40号原告孙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斯少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