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40号原告孙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斯少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