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135号张某某诉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杨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0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