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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鲁力量,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