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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万宏与贺保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宏,贺保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保山。上诉人张万宏因与被上诉人贺保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万宏于2013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万宏撤回上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万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张万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发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