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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川薇、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甚至发展成打架,并于2012年开始分居。2012年8月22日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2012年8月27日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鼻骨骨折复位手术,至2012年9月3日出院。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以前一直很好,结婚15年以来,被告从未打过原告。只是在2011年9月原告取得廉租房以后,被告去看小孩,原告不给开门,不让被告回家,双方为此发生过争吵,但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1年9月原告取得了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小区6号3单元604室廉租房后,双方为装修该廉租房产生分歧,相互误会,为此发生过几次纠纷。原告于2013年1月6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15年,相互在一起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是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只在2011年9月原告取得廉租房后,双方为装修廉租房时产生分岐,相互误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交流,消除误会,是能搞好夫妻关系的。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并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