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31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兰某,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兰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