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周新民与刘艳东、张鹏程、李英好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民,刘艳东,张鹏程,李英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艳东,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鹏程,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英好,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周新民与被执行人刘艳东、张鹏程、李英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新民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艳东、张鹏程、李英好履行给付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2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