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二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瑞强与蔡文娟、赵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强,蔡文娟,赵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1473号原告赵瑞强。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娟。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强与被告蔡文娟、赵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赵瑞强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刘 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