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