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郝凤梅申请执行赵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梅,赵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7-3号申请人郝凤梅,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浩波,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凤梅与被执行人赵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浩波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赵浩波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