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46号原告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世贸12-A。法定代表人陈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军,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74元,减半收取为3437元,由原告惠州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秀群审 判 员 赖素霞人民陪审员 骆建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焕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