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宗年与许叶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年,许叶树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41-1号原告:朱宗年。被告:许叶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年与被告许叶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宗年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宗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宗年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