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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宗年与许叶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年,许叶树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41-1号原告:朱宗年。被告:许叶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年与被告许叶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宗年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宗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宗年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