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巨征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06年4月30日原、被告结婚,虽说两人共同生活已有6年有余,并生育了子女,但由于两人缺乏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纠纷。被告性情粗暴,经常借助种种事由寻衅滋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我的生活不闻不理,漠不关心。2010年原告有病住院治疗,被告不愿意出钱,无奈原告于2012年7月份外出打工。从此之后,被告从不过问我的生活及身体状况。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所言纯系不实之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04年腊月虽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经过1年多的了解,并经过慎重认真考虑后才步入婚姻殿堂,可以说婚前即建立起非常牢固的感情。结婚后,答辩人倍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对被答辩人和孩子呵护有加,苦活累活都是自己干,给钱送物,尽可能满足被答辩的需求,根本从没有骂过被答辩人,哪来什么家庭暴力。婚后随着儿子的出生,家里各项花费逐渐增大,为了让全家过上更好的生活,答辩人千方百计打工做生意赚钱,不惜背井离乡漂流在外,赚到钱即省吃俭用,把钱寄回家,两人的交流因距离远时常通过电话联系,可能是答辩人因路途遥远对被答辩人关心不够,在此,答辩人真心向被答辩人致歉。毕竟生活不易,两人又有孩子,望被答辩人能重新回到答辩人和孩子身边。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2004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7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原、被告之间仍然通过电话互相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子,已确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给双方一个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只要双方能珍惜彼此,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定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