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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