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