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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肖勇为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琛校对责任人:杨华打印责任人:丁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