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肖勇为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琛校对责任人:杨华打印责任人:丁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