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诉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某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