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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宜城民鄢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宜城市某公司,周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民鄢初字第541号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宜城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被告周学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被告周学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