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小珍与河南澳佳娜服装有限公司、郝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珍,河南澳佳娜服装有限公司,郝成锐,山东艾玛迪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李小珍,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朱超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澳佳娜服装有限公司。被告郝成锐。被告山东艾玛迪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珍与被告河南澳佳娜服装有限公司、郝成锐、山东艾玛迪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珍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珍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