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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发亮与柴怀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28号柴怀柱:关于张发亮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稷民一初第字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发亮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柴怀柱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发亮运费37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2月5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