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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虎与彭海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彭海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王虎,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德,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王虎之父,住址同上。被告彭海龙,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负责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彭海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虎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撤回对被告彭海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原告王虎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