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新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新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80号罪犯吴新宇,男,41岁,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新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24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吴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新宇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4个,并被评为2010、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吴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新宇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