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芳与方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方宪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陈芳,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宪东,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诉被告方宪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芳负担。审判员 周 峻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