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乔炜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炜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70号罪犯乔炜斌,男,31岁,1981年5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乔炜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0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乔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炜斌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乔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炜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