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瓦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游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瓦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4321987********,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凉山彝族自治州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1组1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刑诉(20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世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彬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瓦某某窜至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汉城花园小区”,采取攀爬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在该小区4幢2单元502号房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现金近600元。另查明,被告人瓦某某因吸毒于2010年12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查明,被告人瓦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铁路公安处喜德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四川省喜德看守所。2012年10月22日释放,羁押5天。上述事实,被告人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失主汪涛的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四川省喜德县看守所的证明,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了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吸毒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黎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