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自进与芜湖亚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陈自进,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亚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亚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4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山 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