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春亮与被告刘晋红、冯爱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杨陆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亮,刘晋红,冯爱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杨陆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6号原告董春亮,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辽城乡西泉村6组124号。被告刘晋红,男,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红军北路。被告冯爱忠,男,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陵园街19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被告杨陆太,男,汉族,住涉县辽城乡石门村6组128号。原告董春亮与被告刘晋红、冯爱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杨陆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亮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春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春亮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