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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剑与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陈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根财,该组组长。被告: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向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耿城镇金桥村陈家基村民小组、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剑负担。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