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蛟民二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邵本强与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本强,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二初字第829号原告:邵本强,男,汉族,69岁。被告: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长安街长政委27号楼。法定代表人:韩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本强与被告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本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邵本强负担775.00元。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