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梁小伟与耿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伟,耿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梁小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耿秀玲。崔召楼,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迎宾大街。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3)定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耿秀玲在定兴县城内金色大街的商业用房一套,证号11399,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秀玲所有的位于定兴县城内金色大街的商业用房(证号1139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