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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梁小伟与耿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伟,耿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梁小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耿秀玲。崔召楼,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迎宾大街。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3)定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耿秀玲在定兴县城内金色大街的商业用房一套,证号11399,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秀玲所有的位于定兴县城内金色大街的商业用房(证号1139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