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许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向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诉讼费550元,执行费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向东银行存款426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虞盛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