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温卓与《华商报》社、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卓,《华商报》社,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商报》社。法定代表人周怀忠,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凯,陕西九州同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黎明,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卓因与被上诉人《华商报》社、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传媒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卓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2月21日华商报刊登“格力空调杯-3.15消费维权有奖征文”活动,温卓参与了该活动,投递了《学好法律正确维权让消费更安全》的文章,后得知有76位读者分获大奖,温卓并未在其中。温卓认为该活动系悬赏广告,且征文不是根据网友投票和专家评选,��自认为所写文章能够达到该次活动所设的二等奖,奖品为平板电脑,价值为1000元左右。要求《华商报》社、华商传媒公司给付等价于二等奖(价值1000元)的奖品。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华商报》刊登“格力空调杯3.15消费维权有奖征文”启动的活动。该活动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华商报》社、华商传媒公司共同举办,并详细说明了征文的范围、征文时间、投稿方式及奖项设置等情况。温卓看到相关信息后,积极参与,投递了《学好法律正确维权让消费更安全》的文章,2012年3月30日征文活动落下惟幕。经评选,有76位读者获奖。温卓未获奖。原审法院认为:《华商报》社、华商传媒公司举办有奖征文活动,温卓投稿参与,双方形成悬赏广告合同关系。温卓积极参与被上诉人组织的有奖征文活动,精神可嘉,但其所写文章经评选未能获奖:温卓称���所写文章能够获得二等奖,要求被上诉人给付等价于二等奖的奖品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温卓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温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审理此案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次活动评奖中不公开、不透明,网友投票情况及获奖文章等均未公布,其所投文章应当获得本次活动的二等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审理。被上诉人《华商报》社、华商传媒公司答辩认为:温卓要求给付其等同于二等奖的奖品没有依据,在本次活动中对所投稿件均是由专家评审,网友投票等评出,温卓的文章未能获奖,不同意温卓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温卓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其等同于二等奖的奖品是否应当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温卓虽参与了被上诉人组织的有奖征文活动,但未能获奖,其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其等同于二等奖的奖品,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温卓预交),由上诉人温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党晓娟审 判 员 岳新文代理审判员 蒋卫朝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乌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