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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苗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美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