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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九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守强诉郑桂月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守强,郑桂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九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贾守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郑桂月,女,汉族,生于1941年。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淅九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桂月之子司明新驾驶的豫R227**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交纳20000元担保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桂月之子司明新驾驶的豫R22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