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九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守强诉郑桂月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守强,郑桂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九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贾守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郑桂月,女,汉族,生于1941年。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淅九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桂月之子司明新驾驶的豫R227**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交纳20000元担保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桂月之子司明新驾驶的豫R22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