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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长梅与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长梅;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33号 原告:徐长梅,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龙山行政村洪巷**,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74********。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9********。 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龙山工业园机构代码55630250-6。 法定代表人:周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梅诉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梅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53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535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方 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