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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海亭与孙幼一、程相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亭,孙幼一,程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亭,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幼一,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程相云,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高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