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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鲍作年与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鲍作年,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鲍作年。被执行人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汝兴。本院在执行鲍作年与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4万元,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