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鲍作年与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鲍作年,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鲍作年。被执行人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汝兴。本院在执行鲍作年与浙江天台平桥永兴无纺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4万元,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