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健宁与桂林永福大溪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宁,桂林永福大溪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吴健宁。被执行人:桂林永福大溪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仲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健宁与被执行人桂林永福大溪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健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 芳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