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字第16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锦,蔡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陈良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路*号。被执行人蔡中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村*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60号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中强所有的粤KN2***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车架号码:LGFF9FAX9***,发动机号码:167***),该车目前扣押在化州市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中强所有的粤KN2***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车架号码:LGFF9FAX9***,发动机号码:167***)。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