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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哲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仁焕,该社理事长。被告杨哲书,女,汉族,四川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哲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70元,经依法批准决定免交。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